“霸王条款”无效 培训机构退费
庭审现场
近日,吴桥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教育培训纠纷案。北京某教育培训机构利用合同中的“霸王条款”提出管辖异议,企图阻止消费者维权。
(资料图片)
法官经过审理,驳回了北京某教育培训机构提出的管辖异议,并判决其退还全部费用,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。
培训班无法开课
退费引起纠纷
2022年10月,刚刚走出高校校园的刘璐(化名)正在全力准备入职考试。为提高入职概率,她决定参加系统的培训。经过反复比较,她最终选择了北京某知名教育培训机构(以下简称北京某机构)。
很快,刘璐在没有认真审阅制式合同内容的情况下,匆匆与北京某机构签订了54课时的《培训服务协议书》,并支付了1.09万元的培训费。
当时正值疫情防控期间,刘璐接到了北京某机构延期开课的通知。之后,北京某机构又先后5次通知刘璐培训延期。
眼见培训班迟迟不能开课,距离入职考试时间越来越近,刘璐便与北京某机构协商,要求终止合同,退还培训费。
随后,双方通过电话多次沟通退费事宜。一开始,北京某机构同意刘璐的提议,承诺30至45个工作日内退还全部培训费。后来,在刘璐多次催促下,北京某机构又提出分10期退还培训费的解决方案。
就这样,一方催要,另一方拖着不给。直到今年年初,刘璐只收到北京某机构退还的3670元培训费,余款迟迟没有退回。
后来,北京某机构工作人员干脆拒接刘璐的催款电话。无奈之下,刘璐先后5次前往北京某机构索要退费,接待人员却始终以各种理由敷衍她。
今年3月16日,多次催要未果后,刘璐无奈向吴桥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,由北京某机构退还其余教育培训费用。
协议含“霸王条款”
消费者维权遇难题
在吴桥县人民法院受理这起教育培训纠纷案件后,承办法官立即对案件展开审理。在双方提交答辩状期间,北京某机构依据签订的合同条款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了异议。
北京某机构辩称,双方签订的《培训服务协议书》明确约定:“如有未尽事宜,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订立补充协议,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如有争议,双方应协商解决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,双方一致同意选择依法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。”
北京某机构认为,这个条款可以说明,双方均同意出现纠纷应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,且这个条款符合仲裁法有关规定。因此,北京某机构请求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刘璐的起诉。
刘璐则表示,北京某机构与她签订合同时,并未尽到明确、合理的告知义务。在维权期间,该机构售后人员才间接告知她需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,这一行为侵犯了她的知情权。该机构因故无法授课,她口头和教育机构达成了退款协议,并在线上填写了退费基本信息。北京某机构售后工作人员受理后,承诺分10期进行退款,却没有按期履行,应当全额退还培训费。
“霸王条款”无效
培训机构退钱
近年来,因教育培训引发的纠纷和案件数量逐年增多,社会关注度非常高。为尽快化解矛盾纷争,吴桥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缜密审查,确定了此案的两个争议焦点:一是吴桥县人民法院对此案是否具有管辖权;二是北京某机构是否存在未按《培训服务协议书》约定退还培训费。
法官随即对北京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召开听证会。会上,法官查明北京市共有3家仲裁委员会,而北京某机构与刘璐签订的合同选定仲裁机构的条款中,并未明确填写具体到哪一家仲裁机构。据此,法官认定合同中的仲裁约定无效,应适用法定管辖,刘璐向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。
另外,由于北京某机构未履行合同约定,刘璐向其申请解除合同,获得了同意。双方经过商议,达成了新的退款协议,且已部分履行,故原合同对双方不再有约束力。
考虑到这起案件事实清楚,权利义务关系明确,争议标的较小,如采取仲裁程序需缴纳高昂的仲裁费,不符合设立“仲裁优先”的立法原意,于是法官依法启用小额诉讼程序,驳回了北京某机构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,判决北京某机构退还刘璐剩余培训费。
判决生效后,双方对判决结果均无异议。次日,北京某机构依法履行了判决中确定的赔偿义务。
(通讯员 纪录珉 王鹏 杨佳霖 记者 张楠 摄影报道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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